郭金龙:两岸经贸合作符合两岸同胞的利益福祉******
中新社厦门12月20日电 (记者 闫旭)两岸企业家峰会大陆方面理事长郭金龙20日在厦门表示,两岸经贸合作依然是动力和机遇,符合两岸同胞的利益福祉。
2022两岸企业家峰会年会当天在厦门举行,郭金龙在开幕式上致辞。他表示,本次年会是峰会台湾方面换届后主办的首次年会,承载着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经贸交流开新局的重任。
据郭金龙介绍,过去一年,峰会理事会层面先后4次通过视频、电话云端相聚,各小组也以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加强沟通、保持互动。双方交流热度不减,召开了两岸产业减碳合作研讨会,主办、协办了京台科技论坛、豫台经贸洽谈会暨两岸智能装备制造中原论坛等两岸经贸交流活动30余场次。
同时,峰会合作成果丰硕,古雷炼化一体化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国光生技四价流感疫苗顺利获批上市,推动上海台湾商品中心迁移新址等;围绕新冠疫情纾困、产业链供应链建构、重点产业融合发展、台资企业信贷融资等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协助解决在陆台企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峰会大陆方面将高度重视,助力有意愿的台企台胞开拓内需市场,共筑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郭金龙表示,峰会双方已经商定,寻找若干成长性好的领域设立专项,探索建构产业合作新模式,打造绿色数字新经济。
过去十年,大陆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先后出台了“31条”“26条”“11条”和“农林22条”等惠台政策措施,逐步提供同等待遇,率先分享发展机遇。两岸贸易额由2011年的逾1600亿美元增至2021年的超过3200亿美元;台商投资大陆项目累计超12.4万个,十年间增长了44.7%。(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